韓景輝

  • 韓景輝 1960年出生 臺灣 雲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韓景輝(1960-),臺灣雲林人。 依(75)珠判字第015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先後以商務考察名義赴菲律賓,在旅居該國期間,因閱讀傾匪報刊,及受傾匪之林昆明、蔡秀山、張濟、黃志和等人鼓煽,惑於匪經濟統戰宣傳,遂萌至匪區投資從事商業貿易之意圖,與陳智森商議由其中一人在大陸接訂單,而由另一人在菲律賓配合,而後利用匪「臺聯總會」主辦之「第二屆臺灣同鄉青年夏令營」機會,自菲搭機赴匪區觀察投資環境及市場情形,二人除參觀廈門等地外,為求達投資目的,並與匪「臺聯總會」副會長郭平坦、廈門市臺聯會秘書長鍾哲亮、甘肅省臺聯會會員杜微、湖南省臺聯會會員江小工、福建省臺聯會副會長石宏耀等多名匪幹接觸,在結束夏令營活動後,於搭機返回菲律賓時,因持有偽造之特別返菲證而遭移民局拘押,拘押期間仍傳信匪駐菲使館,圖赴匪區等情。1985年8月25日被羈押。198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第4條第2項「共同為叛徒供給資產未遂」判處有期徒刑3年。1987年6月29日假釋。 其於2006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1月經第5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韓景輝為叛徒供給資產未遂,係以韓君偵審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陳智森之供述為據,惟韓君赴匪區找尋投資機會之營利行為,與為叛徒供給資產之構成要件有間,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5年
    • 裁判書字號: (75)珠判字第0015號
    • 判決主文: 共同為叛徒供給資產未遂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10月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