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智森

陳智森(1953-),臺灣彰化人。 依(75)珠判字第015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曾與韓景輝商議至大陸投資從事商業貿易,並利用中共「臺聯總會」主辦之「第二屆臺灣同鄉青年夏令營」活動,搭機赴大陸觀察投資環境及市場情形,又與中共「臺聯總會」副會長郭平坦,廈門市臺聯會秘書長鍾哲亮等多人接觸,活動結束搭機返回菲律賓時,因持用偽造之特別返菲證而遭拘押。1985年8月25日被羈押。198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第4條第2項「共同為叛徒供給資產未遂」判處有期徒刑3年。1987年6月29日核准假釋,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赴匪區找尋投資機會之營利行為,究與為叛徒供給資產之構成要件有間,難判定陳君共同為叛徒供給資產,故認未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5年
    • 裁判書字號: (75)珠判字第0015號
    • 判決主文: 共同為叛徒供給資產未遂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10月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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