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學湖

鍾學湖(1924-),廣東梅縣人。 依軍管區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花蓮彰城國校教員,其在其日記記載有「世界雖有堅強的兩大集團……然而社會潮流都向社會主義流」、「收音機又是那一套,主動撤離集中主力有利轉進,還有蔣老頭子告民眾書等八股文」等不滿現實之記載,思想偏左。經簽准予以發交感訓1年,1950年11月20日發交感訓。1952年5月2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認其於日記中記載不滿現實之文句,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