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震業

鍾震業(1923-),廣東惠陽人。 依(45)障判字第8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八十一師二四三團衛生連中士看護,其在小金門拾得奸匪宣傳品1捲秘藏,並曾郵寄臺灣新竹縣長朱盛淇3張。1956年9月17日被羈押。1956年經金門防衛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3年6月。1960年3月16日刑期結束。 其於2006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6月經第5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陳金陣叛亂案件,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則陳君不付軍法審判前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部分,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應予補償。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81師243團衛生連中士看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潭判字第81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7年,執行3年6月後保釋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