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震業
- 鍾震業 男 1923年出生 廣東 惠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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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金門防衛司令部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鍾震業(1923-),廣東惠陽人。
依(45)障判字第8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八十一師二四三團衛生連中士看護,其在小金門拾得奸匪宣傳品1捲秘藏,並曾郵寄臺灣新竹縣長朱盛淇3張。1956年9月17日被羈押。1956年經金門防衛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3年6月。1960年3月16日刑期結束。
其於2006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6月經第5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在小金門拾得奸匪宣傳品1捲秘藏,並郵寄新竹縣長朱盛淇為據,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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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81師243團衛生連中士看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潭判字第81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7年,執行3年6月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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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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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