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毓章

鍾毓章(1916-2002),廣東梅縣人。 依(40)穌嘉字第147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海軍第二警衛營第一連上尉連長,其據報於海南作戰時,有意志動搖、蓄意謀叛,並勾結地方人士色賭販毒等嫌疑。1951年經海軍總司令部判決無罪。1951年復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准予感訓,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1年10月15日交付感訓。 其於2000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於申請補償審核通過後逝世,其家屬於2002年4月提出申請,2002年8月經第2屆第2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其因叛亂罪嫌,尚乏事證,諭知無罪確定。惟其思想動搖,予以交付感化,屬忠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海軍第二警衛營第一連上尉連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稣嘉字第1477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