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來合

鍾來合(1920-1992),臺灣臺南人。 依(42)審三字第9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在臺南經鄭強府介紹,加入朱毛匪幫組織,與吳金鬱、楊德金等同一組織,之後向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自首,於自首時未將與李匪媽兜等關係供明。1953年1月27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7年。1960年1月26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其自首為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9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