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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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桂林(1920-1950),男,高雄鳳山人,弟弟為謝桂芳。1939年畢業於高雄中學校,後來即赴日本就讀千葉醫科大學附屬醫學專門部,於1942年9月畢業,並在該附屬醫院外科實習,後來擔任栃木縣今市醫院外科主任半年。1946年3月返臺。同年5月任省立共濟醫院外科醫師1年2個月。1947年6月轉任臺灣省郵電管理局診療部外科醫師。1948年8月離職,自營謝外科醫院。1949年12月外出看診後家人便失去他的消息,不知去向,被捕時30歲。
根據訊問筆錄,於1947年7月由陳大川介紹加入共產黨。後由陳大川領導,但1948年年末即未曾聯絡。1949年夏天,孫裕光拿了陳大川的信交給謝,並且要他的信交給鄭先生,過了兩三天,鄭先生即來取信,後來有找謝桂林3次,向其索取新臺幣300餘元,並說新政府成立之後會歸還。陳大川也向謝桂林索取舊臺幣200餘元。謝桂林說除了給了一些錢之外,並沒有任何發展。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鄭有齡做成(39)年安潔字第2204號原本判謝桂林連續為叛徒供給金錢,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褫奪公權10年。
在核定過程中,國防部曾經就謝桂林的部分提到:「參加叛亂組織後連續供給匪諜金錢,係基於概括犯意,擬從一重以連續為叛徒供給金錢論科,依其情節,應改處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須之生活費外並予以沒收」。不過蔣介石總統於1950年11月14日核示,認為:「謝桂林一名竟以金錢連續接濟匪徒叛亂,是其惡性之深,為不可恕…擬鈞於改處死刑」。最後以《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連續為叛徒供給金錢」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1950年11月28日上午6點由憲兵第四團於馬場町執行槍決。遺言希望家人不要掛念。由母親謝吳雞母申請領回,弟媳楊玉梅代理領回遺體。家人後來遷至高雄縣鳳山鎮。其財產與其弟謝桂芳共有,1951年1月曾查封財產並列冊,但查謝桂芳之財產,僅有田地三分三釐七絲,及器具十二件,家有老母、寡妻、兄嫂四人,為體念家屬生活起見,准予啟封發還。
配偶林素愛於1999年6月10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30日經第一屆第六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謝君參加叛亂組織及供給叛徒金錢之依據,僅有謝君之自白及共同被告之供證為佐證,且就謝君參加組織之性質及内容未予查證,亦無具體證據證明謝君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認識及意圖,另供給叛徒金錢部分,謝大川等人既無法認定為叛徒,則供給叛徒金錢罪不成立,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政佑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謝外科醫院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供給金錢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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