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振聲

謝振聲(1927-),湖南耒陽人。 依(66)諫判字第7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立後壁高級中學荐任一級教師,其於湖南耒陽陷匪後,在耒陽縣立中學,參加匪文教負責人郝天祿所主持之文教座談會,討論如何恢復學校秩序及如何為匪宣傳等活動,之後接受郝天祿指派充任「培蘭小學」校長月餘,來臺後自首。1976年8月27日扣訊移軍法。197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免刑。經國防部覆判發回更審,復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第9條第1項第1款「參加叛亂之集會」判處免訴,「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免刑。1977年8月23日開釋。 其於2001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涉有參加叛亂之集會暨組織罪部分,經判決免訴、免刑,係以其之自白及證人段人範之證述為據。惟證人段君之證詞僅係供稱,其在耒陽陷匪後,確有擔任培蘭小學校長。此尚不能認定其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而就其於免訴、免刑判決確定前羈押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補償規定,應予補償。
    • 當時年齡: 55 歲
    • 當時職業: 省立後壁高級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6年
    • 裁判書字號: (66)諫判字第0075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1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