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均芳

謝均芳(1932-),廣東梅縣人。 依(61)裁化字第4號裁定書,案發時為金鑫火力工程行負責人,其先後在陸軍八○六醫院、屏東榮民醫院住院期間,以及在高雄勝家公司服務時,曾對其他病患、同事發表「朱毛是代表中國的,是不會殺人的」、「共匪不但吃得好,而薪餉也比我們多」、「共匪作戰技術比任何國家都強,匪兵不怕死」、「我國法律不好,共匪法律好,是由人民掌理」等語。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71年9月13日交付感化。1974年10月5日開釋。 其於2000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發表「朱毛是代表中國的,是不會殺人的」、「我國法律不好,共匪法律好,是由人民掌理」等謬論,予以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金鑫火力工程行負責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1年
    • 裁判書字號: (61)裁化字第0004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1月1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