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世佳

謝世佳(1939-),臺灣彰化人。 依(56)更字第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立臺灣大學經濟研究所研究生,其在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生研究室,以「海內外同胞代表」名義,草擬「和平奮鬥救中國,一聲呼喊全民響應」反動文稿,請盧華棟予以修正,盧未在原稿內增刪,另紙提供意見,退還其重新綜合擬成新稿,主張蔣總統下臺,濫事宣揚毛澤東等。因恐付印時犯情外洩,而學習速成打字,惟因試印模糊,乃央由不知情之打字工潘秋紅、黃麗雲代為重打,並油印六百份,向沿途住戶散發,復向濟南路、齊東街、臨沂街、忠孝路一帶住戶散發。又分別郵寄公論報、英文中國日報、中國郵報社各一份。1965年10月29日被羈押。196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1969年4月29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依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獲案之傳單,以及共同被告盧華棟、打字行工友潘秋紅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散發傳單之行為,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國立台灣大學經濟研究所研究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5年
    • 裁判書字號: (56)更字第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6月、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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