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華棟

盧華棟(1936-1990),浙江縉雲人。 依(56)更字第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私立中國文化學院高級研究班研究生,其受謝世佳之請,對其草擬之「和平奪鬥救中國,一聲呼喊全民響應」反動文稿予以修正,其未在原稿內增刪,另紙提供「政治民主,中立外交,軍隊國有,不應歸由一黨私有,反對一黨專政,一家專政」等意見,退還謝世佳重新綜合擬成新稿。1965年10月29日被羈押。196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共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1969年4月28日刑期結束,4月29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0年4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文字為有利叛徒之宣傳,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共同被告謝世佳之互證及獲案之反動傳單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且其主張「政治民主,中立外交,軍隊國有,不應歸由一黨私有,反對一黨專政,一家專政」等情,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私立中國文化學院高級研究班研究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5年
    • 裁判書字號: (56)更字第0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6月、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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