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根全

薛根全(1930-),江蘇常熟人。 依(50)警審特字第5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管理處達見工程隊第七隊隊員,其曾聽白慶武唆使,以紅色鉛筆書寫「親愛的榮民同仁,你們太苦了,來愛護毛主席,打倒革命黨」、「告知榮民同仁,親愛的榮民同仁,你們大陸來到臺灣,是為了國家,但是現在國家不要你們,叫你們退伍做苦工,有錢得不到,希望愛護毛主席,打倒革命黨」等反動文字3張,分別張貼於橫貫公路達見臺灣電力公司工程處油庫及62K、63K處。1961年9月28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1965年3月27日刑期結束。1965年3月28日移送新生訓導處。1972年2月8日至1972年6月13日於臺灣生產教育實驗所候保。 其於2007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6月經第5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管理處達見工程隊第七隊隊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52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于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月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0年8月1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