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廣武

戴廣武(1931-),福建永定人。 依(67)諫判字第3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專門委員,其於1946年在福州高工就讀時,受同班同學謝東福思想影響,且經謝君吸收參加匪黨並接受其領導,來臺後迄未自首。1978年4月14日被羈押。197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1979年1月16日交付感化。1981年4月28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對於謝東福是否為匪及被其自白參加之組織究否為共黨,皆未敘明及認定,僅據其等口供為據,並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證,證據尚有瑕疵,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專門委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7年
    • 裁判書字號: (67)諫判字第0038號
    • 判決主文: 戴廣武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年4月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