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寬粦

戴寬粦(1921-),臺灣屏東人。 依(40)安潔字第466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因知政府緝捕楊源盛,乃將其藏於住宅內後院樓上並供給飲食。1951年6月5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61年6月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包庇藏匿叛徒,係以其之自白為據,並無其他佐證資料,且其所供「因政府要捉拿楊源盛,乃將其藏匿於自己家中,並供給飲食」等語,並未敘明楊君究因何事被追捕,則亦難以此供述遽以認定其明知楊源盛為叛徒,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664號
    • 判決主文: 包庇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