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榮德

戴榮德(1942-1991),臺灣屏東人。 依(58)初特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與許德安飲酒時,狂言要刺殺總統,希望許君覓人書寫刺殺總統標語等情。1968年4月29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共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75年4月28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酒後狂言刺殺總統,並覓人書寫刺殺總統文字之行為,屬思想言論層次範圍,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15號
    • 判決主文: 共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