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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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冕(1919-),湖南華容人。 依(65)諫判字第7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新竹縣軍人公墓委任一級管理員,其受戴勳吸收及指示參加匪黨,經安排出任南縣城區警察所長,並說服南縣自衛總隊許松副總隊長,同意匪進犯時不抵抗將武器獻匪。大陸陷匪後,戴勳在北平出任重工業部技術主管,其住於重工業部招待所內候命,後受匪派遣來臺潛伏未自首。1976年5月25日被羈押。197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86年2月4日假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有其之自白及證人羅協和、劉建安之證述為據,惟查證詞內容僅能證明其與陳佐博等有所接觸,無法證明其有顛覆政府而著手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7 歲
    • 當時職業: 新竹縣軍人公墓管理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5年
    • 裁判書字號: (65)諫判字第007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9年8月1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