駱連來

駱連來(1926-),福建惠安人。 依(63)初特字第3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山地農牧局委任一級技佐,1943年其在福建省惠安縣,經張來發、李友邦吸收參加共產黨。1973年12月4日被羈押。197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1977年4月3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等傳聞證據認定,並無其他佐證,證據顯有不足。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山地農牧局技佐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003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4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