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寶森

隨寶森(1925-),安徽太和人。 依(61)秤理字第802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市立中山女中教員,其先後在該校及欒喜平住宅內,分別向馬昭華、姚雛鳳、孟四維、胡宗正、賀斌及張昌發等人,發表讚揚共匪進步、科學發達,並謂毛澤東是個大組織家等言論,案經調查局查獲。1972年5月4日被羈押。197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4年8月。1977年1月3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對學生及友人發表讚揚共匪建設進步、科學發達,並謂毛匪澤東是個大組織家等言論,應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市立中山女中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18號、(61)秤理字第8028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8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