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祖年
- 錢祖年 男 1933年出生 浙江 鎮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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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錢祖年(1933-),浙江鎮海人。
依(61)初特字第45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經營天龍出版社,因商業競爭與毋忘在莒出版社發行人程天任交惡,其乘毋忘在莒出版社將紀慶堂編繪之連環圖畫完結篇,送交天龍出版社打字之際,在該圖畫第44頁及69頁花草中藏寫「打中共」、「共產第一」等為匪宣傳文字,意圖誣陷紀慶堂及該出版社發行人等情。1972年3月14日被羈押。197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2年4月。1975年7月14日開釋。
其於2006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8月經第5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惟其意圖誣陷紀慶堂及前開出版社發行人之行為,原判決認想像競合觸犯偽造證據準誣告罪,並酌情量處,此部分判決為適當,核有補償金核發標準第8條之情形,應酌減基數。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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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1年
- 裁判書字號: (61)初特字第45號、(61)秤理字第3398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6月、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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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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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