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立明

錢立明(1929-),安徽桐城人。 依(68)諫裁字第5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工人,其不滿現實,於高雄市前鎮區瑞豐國小一年十三班教室附近校園內,向該校學生洪文清、蔡慶勳、林佑納、盧旺寶等人發表:「大陸上共匪的飛機到臺灣來,我們的飛機打不過他們,大陸很好,老百姓吃的飽、穿的暖,共產黨來臺灣,我們就好了。」等利匪言論。1979年1月4日被羈押。197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79年6月1日交付感化。1982年4月5日開釋。 其於2006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6年6月經第4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8年
    • 裁判書字號: (68)諫裁字第0005號
    • 判決主文: 錢立明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3月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