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傳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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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傳盛(1916-1953),臺灣屏東人。 依(41)安潔字第222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由李丁福介紹加入匪幫組織,參加開會並利用「三七五」減租會為掩護祕密吸收會員、擴展組織,並受李丁福之命擔任佳冬方面宣傳事宜。1952年1月1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3年5月9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鄭團麟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時否認,原判決未予查證敘明,且賴縱其有加入組織,參加與開會及吸收會員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22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