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團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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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團麟(1912-1953),臺灣屏東人。 依(41)安潔字第222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教員,其由李丁福介紹參加匪幫組織,與李丁福及羅冬梨為一小組,參加開會討論如何擴大組織、吸收黨員等問題,復奉李丁福之命擔任林邊方面宣傳組織工作及刺探軍事消息,其將乘勞軍機會獲得之林邊駐軍數目報告李丁福。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3年5月9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22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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