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團麟
- 鄭團麟 男 1912年出生 1953年卒 臺灣 屏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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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警務處、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鄭團麟(1912-1953),臺灣屏東人。
依(41)安潔字第222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教員,其由李丁福介紹參加匪幫組織,與李丁福及羅冬梨為一小組,參加開會討論如何擴大組織、吸收黨員等問題,復奉李丁福之命擔任林邊方面宣傳組織工作及刺探軍事消息,其將乘勞軍機會獲得之林邊駐軍數目報告李丁福。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3年5月9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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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22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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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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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