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金福
- 賴金福 男 1918年出生 1971年卒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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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賴金福(1918-1971),臺灣臺中人。
依(45)審聲字第40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臺灣電力公司高雄區管理處稽查員,其曾聽陳生炎閒談「臺灣將由聯合國託管五年後,臺灣共和國就要成立,省府疏散臺中,是為了聯合國要使用省府現址」等語,信以為真,乃即寄函臺中市議員賴榮木告以所聞,並囑其後在政界活動,應有妥當計劃。1955年11月10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定之。1956年7月9日交付感化。1959年9月30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9月經第5屆第10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7年10月再次提出申請,2008年8月經第5屆第21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8年6月再次提出申請,2009年2月經第6屆第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9年4月再次提出,2009年7月經第6屆第7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因聽聞共同被告陳生炎閒談「臺灣將由聯合國託管5年後,臺灣共和國就要成立」等語,即寄函賴榮木囑其後在政界活動應有妥當計劃,認識不清、思想不正,而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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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電力公司高雄區管理處稽查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聲字第40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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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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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