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錫

蕭錫(1951-1992),臺灣彰化人。 依(61)法審字第03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六十八師二○三旅第四營第三連二等步槍兵,其以藍色簽字筆在該營兵器連廁所門板上分別書寫「各位同志:您們要去馬祖嗎,馬祖姑娘很美啊。不過很危險,那裡是毛澤東的地盤呢,所以望您們快逃兵吧,晚上我要逃兵了,在見」、「毛澤東萬歲」等文字。1972年5月24日被羈押。1972年經陸軍第三軍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4年。1972年經陸軍第三軍司令部以《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第2款「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判處有期徒刑5年。因數罪併罰,經陸軍第三軍司令部裁定「煽惑軍人逃叛未遂」處有期徒刑4年及「因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處有期徒刑5年,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975年經陸軍總司令部裁定所犯煽惑軍人逃叛罪,減處有期徒刑2年8月;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罪,減處有期徒刑2年8月,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1975年11月23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2012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5月經第8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曾書寫「各位同志:您們要去馬祖嗎,馬祖姑娘很美啊。不過很危險,那裡是毛澤東的地盤呢,所以望您們快逃兵吧,晚上我要逃兵了,在見」、「毛澤東萬歲」等文字為據,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六十八師二O三旅第四營第三連二等步槍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1年
    • 裁判書字號: (61)教覆非字第20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違背法令部份撤銷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4月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