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棟欽

蕭棟欽(1951-),臺灣雲林人。 依(61)初特字第3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其於臺南地方法院看守所,以紙條書寫「毛澤東萬歲」標語1張,張貼於該所勇舍十六房外側,復又書寫同一內容之紙張標語23張,由押舍通風口擲出,散落在人行道上。1982年4月3日被羈押。197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累犯」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7年。1987年7月3日奉准假釋。 其於2000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書寫獲案之「毛澤東萬歲」標語23張為據。惟其單純發洩情緒之行為縱有不妥,亦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綠島地區指揮部強制工作受刑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1年
    • 裁判書字號: (61)初特字第39號、(61)秤理字第2792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累犯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6月、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