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長河

  • 蕭長河 1929年出生 臺灣省 南投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蕭長河(1929-),臺灣南投人。 依(41)安潔字第143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由石照成介紹參加匪黨青年團組織。1951年10月15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3年10月14日刑期結束,10月17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除其始終否認參加匪黨組織外,審判庭亦未詢問介紹人石照城,且僅依陳松林之證詞及同案被告劉占睿之供述,難認其確有參加叛亂組織之實。而判決理由對於該組織之宗旨、內容、屬性等均未加以調查等,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43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1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