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四教 (盧泗教)

盧四教(1922-),福建漳浦人。 依(40)安潔字第2400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於福建省漳浦縣陷匪時任小學校長,後被匪強派充翻譯及徵糧工作,又為匪調集訓練約1月,因感共匪暴行而逃離匪區,抵東山島後考入怒潮學校為學員,隨校遷臺,後以學校生活艱苦且患病,遂逃亡匿居臺北市。1952年1月2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第2款「戒嚴地域無故離役過三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匪諜部分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應予交付感化,另以命令行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於1950年間,曾受匪訓,其思想難免受其薰染,而予交付感化,應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400號
    • 判決主文: 戒嚴地域無故離役過三日處有期徒刑一年;匪諜部分應予交付感化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交付感化1年9月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