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汝榮

盧汝榮(1922-),福建福州人。 依(42)審三字第87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原籍福州,於福州陷匪後,來往白犬、福州之間經營行商。經匪福建海上防衛局扣押,先將《怎樣搞通思想》等匪黨書籍交其閱讀「改造」思想,再令仍利用經商為名,前來白犬刺探政府軍情,乃復來白犬,惟抵達後尚未為匪活動,亦未再返回匪區,經白犬守軍查悉扣押。1952年1月21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4條第2項「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2年1月20日刑期結束,刑滿因無法覓保,移撥職訓第三總隊勞動場所候保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僅依其之自白為判決之唯一證據,故認本案為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87號
    • 判決主文: 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