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石生

盧石生(1922-),臺灣新竹人。 依(40)安潔字第470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前臺北監獄看守,其曾代該監獄押犯葉貽恒送信二封出監。1951年6月9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2年3月4日交付感化。 其於201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4月經第7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盧石生明知葉貽恆為內亂犯,猶因為傳送信件,逃避監獄檢查,核其所為係同情於叛徒,認有施以感化必要等情,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監獄看守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706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2年5月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