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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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鳳儀(1915-1988),湖南華容人。 依(65)諫判字第3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教員,其在湖南省華容縣曾參加童子團,復經劉祖儀、易南建介紹,由蔡鏘監誓參加共產黨,接受劉君領導,來臺後迄未自首。1976年8月19日被羈押。197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85年8月18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依其在調查局之自白及證人羅錫福等之證言,據以論科。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僅以其未提出事證,而未予調查,且證人羅錫福等3人,亦僅證明其曾與匪黨分子劉開運聚會,但未能證明羅君等3認目擊其加入共產匪黨,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事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60 歲
    • 當時職業: 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5年
    • 裁判書字號: (65)諫判字第003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