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精華

  • 魯精華 1932年出生 河北 清豐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魯精華(1932-),河北清豐人。 依(45)理覆字第07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馬祖守備區陸軍○九一四部隊第三營營部連下士,其因感年來未獲升級,遂不滿現狀,開始對匪滋生幻想,曾在北竿芹山土洞內向詹文廣下士吐露:「倘共匪不來攻便罷,若果來攻,我決心投降」等言詞,又於該部隊步兵連在海邊撿獲風箏飄來之宣傳品時,竊取兩張收藏,上印「勸郎歸家歌」,知為匪方之安全歸來證,並將一張贈與詹文廣,告以「如匪來攻。有此證件可保全生命」等語,之後在芹山向詹文廣謂「我現在正計畫調查各港口潮汐,準備疏通芹壁港口,負責人趙喜建找木船一隻,殺害哨兵逃往匪區,並問詹去不去」。1955年10月13日被羈押。1956年經馬祖守備區指揮部以《戰時軍律》第5條第3項「預備投降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5年10月13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投降叛徒,係依其於保防科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詹文廣之供證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抗辯稱係為一時之玩笑而已,另有關其是否如證人詹文廣所言,正計劃調查各港口潮汐,準備疏通芹壁港口,負責人趙喜建找木船一隻,殺害哨兵逃往匪區等計劃,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敘明,且其收藏匪方飄來宣傳品之行為,亦難認已達預備投降叛徒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馬祖第0914部隊3營營部連下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理覆字第70號
    • 判決主文: 預備投降叛徒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其餘部分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