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春華

江春華(1912-),廣東梅縣人。 依(63)初特字第6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林務局巒大林區管理處秘書,其曾受劉儒達、張春芳向其灌輸匪思想「共產階級平等無貧富,共產黨成功生活安定」,並受指使閱讀《阿Q正傳》、《馬克斯主義》等匪書。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1975年5月1日交付感化。1978年3月26日開釋。 其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既無法確認其具有匪黨身分,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其為匪黨分子,竟以其曾閱讀《阿Q正傳》等書籍,認思想傾匪,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63 歲
    • 當時職業: 林務局巒大林區管理處秘書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0061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