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雷孫

鄭雷孫(1923-),浙江慈谿人。 依(62)更字第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亞洲航空公司一般修護處處長,其曾在廣西桂林,經謝之雄介紹參加共產黨,與馬曜元、李競生、陳樂師同一小組活動。1971年11月30日被羈押。197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8年7月29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等情,係以其供承於1947年4月間,在廣西桂林參加共產匪黨,與證人梁學基與尤宗乾之證述為據,惟審判中其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對其之自白之任意性並未詳予查證,且其來臺後亦無參加匪黨之佐證資料,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亞洲航空公司修護處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更字第000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8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