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新民

鄭新民(1934-),福建福州人。 依(41)安潔字第1699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臺中工業學校學生,其曾看《夜店》等影片,又閱讀矛盾之《子夜》、巴金之《家》、魯迅之《毀滅》、高爾基之《人間》及教員交予之《唯物史觀精義》等書籍,又與左傾分子謝可任等交誼頗密。1952年1月9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2年8月1日交付感化。1955年2月15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閱讀左傾書籍及與左傾分子交誼頗密之行為,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18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工業學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699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