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富春

鄭富春(1927-),臺灣桃園人。 依(41)安潔字第188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中壢國民學校教員,其在農校講習班時,曾聽鍾尉璋發表共匪言論,並閱讀左傾書籍等情。1951年12月20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2年9月17日交付感化。1956年1月14日開釋。 其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中壢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883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4年2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