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秋煌

鄭秋煌(1929-),臺灣臺南人。 依(42)審三字第7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曾受林茂松交閱《光明報》,並經邀勸參加匪黨,當予拒絕,因而明知林茂松係匪諜,迄未向政府告密檢舉。1953年1月28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4年9月30日保釋。 其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林茂松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依其於保密局之自白及另案被告林茂松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另案被告林茂松僅供稱曾邀鄭君參加組織,並予教育宣傳及借閱光明報等之行為,難證明林茂松為匪諜,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74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8月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