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金煉

鄭金煉(1928-1954),臺灣臺北人。 依(42)審三字第2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受陳清要誘惑參加匪幫之貧農團組織,並介紹李水萍吸收鄭菜包參加,受陳清要之領導,與金吉仔聯絡,先後為陳前往新竹桃園交界山上,與潛伏不識姓名匪徒傳遞消息。又陳清要及蘇標、龔阿斗、鄭馬意等避匿三峽鎮白石灣附近白馬鞍山上,曾代陳等購運食米、囑鄭菜包代購送,亦代陳銷售籐及籐製品,後向保密局自首。1953年1月15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9條判處免刑,另交付感化,期間以命令定之。1954年5月14日於執行中逝世。 其家屬於2001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6月經第3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鄭金煉於1950年間,參加匪幫之貧農團組織,並介紹李水萍吸收鄭菜包參加,受陳清要之領導,代陳匪等購運食米,代銷售籐及籐製品等情,係以鄭君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26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1年25日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年4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