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沛
- 鄭沛 男 1927年出生 2008年卒 廣東 中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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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情報局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鄭沛(1927-2008),廣東中山人。
依(60)聿弼判字第01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防部情報局前海威計劃第三行動組中隊隊員,其於1962年為匪俘獲,而後被解送至匪臺山看守所、廣州市西村看守所、柯山塑看守所等處,匪幹向其蒐集有關軍事、政治情報時,其先後將本局駐地各處室之編制、主管業務、主官姓名、本局電研室、電波作戰組等之位置、編制、主要負責人、業務活動情形及本局前海威訓練班之位置、主官姓名及訓練情形等洩漏於匪,又在福州接受匪幹交付之「宣傳毛匪思想及大陸進步情形」任務,預備返臺實施等情。1971年4月28日被羈押。1971年經國防部情報局以《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2條第1項「連續因職務上知悉之軍機洩漏於他人」判處死刑,《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應執行死刑。1971年經國防部情報局裁定鄭沛所犯「連續因職務上知悉之軍機洩漏於他人」減處無期徒刑,「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處有期徒刑10年,應執行無期徒刑。1975年又經國防部情報局裁定其所犯妨害軍機罪減處有期徒刑10年,叛亂罪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1983年4月27日執行期滿。
其家屬於2008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9年3月經第6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據呈報其曾在福州接受匪幹交付感化「宣傳毛匪思想及大陸進步情形」任務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查證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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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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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