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志遠

鄭志遠(1924-),廣東揭陽人。 依(42)剿紀判字第5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金門防衛司令部游擊總部粵東大隊隊員,其經匪幹林克夫授以閩粵邊區第二團外勤義務偵查員,並受命煽惑組織反共游擊隊之孫泉投叛等情。1953年5月23日被羈押。1953年經金門防衛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決減處有期徒刑12年,所有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65年5月24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0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2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其之自白與證人姚愈朝結證為據。惟依原判決所述1949年8月間,廣東省揭陽縣陷匪時,由縣民孫泉等合組反共游擊隊,應係自發性組織,是否為國軍部隊編成,以及原判決認其煽惑該游擊隊逃叛,如何煽惑該游擊隊叛逃,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金門防衛司令部游擊總部粵東大隊隊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剿紀判字第51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