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仰泉

鄭仰泉(1919-1981),福建惠安人。 依(43)審三字第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船伕,其於福建原籍自備民船經營運輸生意,惠安陷匪後仍留當地,匪發動支前運動,鄭以10噸帆船獻予匪惠安第四區區人民政府,又當選為該縣崇武鎮商會主席,拒未就職。嗣為匪運輸榖米、食油、食鹽等使用物資7次,後在廈門漳浦海面被我軍三二七三部隊截獲等情。1953年1月21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將船艦交付叛徒」判處有期徒刑7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4款「連續為叛徒運輸使用物資」判處有期徒刑7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執行有期徒刑8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1961年1月20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1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4月經第7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判決書內容所載,原判決認鄭仰泉將船艦交付叛徒暨連續為叛徒運輸使用物資,係以鄭君之自白極其為匪接運物資在廈門漳浦海面為海軍三二七三部隊截獲為據,為原判決認鄭君前揭行為,係生活於匪偽淫威之下,聽命捐獻及輸送,衡情不無憫恕等情,足證鄭君上開所為,乃情勢所迫,欠缺主觀之犯意,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船伕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2號
    • 判決主文: 將船艦交付叛徒、連續為叛徒運輸使用物資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