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錦江

  • 鄧錦江 1922年出生 四川 崇慶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第3總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鄧錦江(1922-),四川崇慶人。 依(39)安澄字第184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東農業職業學校教員,其受匪黨外圍組織民主同盟思潮之影響,認為當時所謂民主同盟之號召可免內戰,在成都由張紹堂介紹加入民盟第十六支隊為盟員,又聽同學楊正苞提議組織所謂「立民社」,主張以緩和不流血方法改造社會,亦參與該組織等情。1950年5月26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2年5月25日刑期結束。刑滿後因思想未改正,移至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訓第三總隊強制工作。1964年7月31日開釋。 其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依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台東農業職業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84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限制人身自由82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