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齊平
- 蔣齊平 男 1919年出生 1979年卒 浙江 奉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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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5142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蔣齊平(1919-1979),浙江奉化人。依(44)審聲字第139號裁定書,案發時為泛亞出版社社長,蔣齊平曾抨擊臺灣政治買空賣空,中美聯防僅可使臺灣苟安一時。王漢濱提議組織「中華愛國實踐會」,蔣齊平指示改為「中興會」,以反共抗俄名義為掩護,實則在搜集政府現行政策缺點作為反擊政府依據,且抨擊政府違反民生主義原則脫離群眾,將來定必失敗。又發表要以堅強言論和行動,打倒現行不合理政策,我們組織團體,將來政府內部動亂,即將政府拖下來,掌握一切登上政治舞臺,總統不幸政治動亂即包圍副總統公館、殺害副總統,公舉所信仰之人作領袖等語。1955年5月25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6年經國防部核定交付感化3年。1956年3月12日交付感化。1959年3月7日開釋。05142申請案於2000年5月1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於2002年3月16日經第2屆第1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蔣齊平抨擊臺灣政治買空賣空,中美聯防僅可使臺灣苟安一時,籌組「中興會」,將來政府內部動亂,即將政府拖下來,掌握一切登上政治舞臺,以其思想不正,而予交付感化,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蔣齊平(1919-1979),譜名國楷,男,浙江奉化人,1955年被捕時37歲。出身武嶺蔣氏廿九世,和蔣經國屬堂兄弟。抗戰期間隨家族入川避亂,曾經就讀中央技術專科學校皮革科、華西聯合大學化學系,畢業後擔任成都建華製革廠總經理兼廠長。1949年成都易幟前渡臺,曾任工業研究所薦任技士。自工業研究所離職後,曾創辦《徹底論壇》週刊社、泛亞出版社,迄於被捕。 蔣齊平係因批評時政,遭交付感化教育。根據官方文件,蔣齊平係遭海軍士兵王某等二人檢舉,稱其陰謀成立「中興會」,「以反共抗俄為掩護,實則蒐集政府現行政策缺點,做為反擊政府依據」,以及「發表言論謂倘若總統(蔣介石)不幸,則擬殺害副總統另推人選」等情。海軍司令部將本案移送保安司令部,辦案人員於1955年5月25日逮捕蔣齊平,同年10月28日本案移送軍法處。 軍事法庭審理時,檢察官指控蔣齊平為中興會撰寫前言,「指責政府現行領導失當、風氣敗壞」,唯「尚未發現其有陰謀或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證明」,未引用懲治叛亂條例治罪。但檢察官認定被告「不滿現實」,曾發表言論,謂「中美聯防僅可使臺灣苟安一時」,又謂「政府官吏腐敗無能,違背民生主義、脫離群眾,注定失敗」,屬「思想不正」,「有交付感化之必要」,引用《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聲請交付感化。然而,從裁定書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4)審聲字第0139號內容可以推知,批評當局貪污腐敗,以及唱衰中美協防條約,才是當事人獲罪真正原因。 1956年2月8日移送生產教育實驗所感訓,1959年3月7日結訓獲釋,1979年4月8日辭世,得年60歲。 2000年蔣齊平後人具狀向法院訴請冤獄賠償。訴狀指出,蔣齊平受感化教育執行前,以及交付感化教育執行後,總共遭違法羈押長達287天。臺北地方法院刑庭審理後認定,感化教育執行後受羈押28日屬違法,應賠償14萬元。家屬不服聲請覆議,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撤銷原決定,287天冤獄賠償成立。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本文僅供瀏覽,若閱覽後有額外需求,應依著作權法規定,由使用者依合理使用立場主張並自負相關責任,或另洽該資料作者取得個案授權或使用同意。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百齡
蔣齊平(1919-1979),譜名國楷,男,浙江奉化人,1955年被捕時37歲。出身武嶺蔣氏廿九世,和蔣經國屬堂兄弟。抗戰期間隨家族入川避亂,曾經就讀中央技術專科學校皮革科、華西聯合大學化學系,畢業後擔任成都建華製革廠總經理兼廠長。1949年成都易幟前渡臺,曾任工業研究所薦任技士。自工業研究所離職後,曾創辦《徹底論壇》週刊社、泛亞出版社,迄於被捕。 蔣齊平係因批評時政,遭交付感化教育。根據官方文件,蔣齊平係遭海軍士兵王某等二人檢舉,稱其陰謀成立「中興會」,「以反共抗俄為掩護,實則蒐集政府現行政策缺點,做為反擊政府依據」,以及「發表言論謂倘若總統(蔣介石)不幸,則擬殺害副總統另推人選」等情。海軍司令部將本案移送保安司令部,辦案人員於1955年5月25日逮捕蔣齊平,同年10月28日本案移送軍法處。 軍事法庭審理時,檢察官指控蔣齊平為中興會撰寫前言,「指責政府現行領導失當、風氣敗壞」,唯「尚未發現其有陰謀或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證明」,未引用懲治叛亂條例治罪。但檢察官認定被告「不滿現實」,曾發表言論,謂「中美聯防僅可使臺灣苟安一時」,又謂「政府官吏腐敗無能,違背民生主義、脫離群眾,注定失敗」,屬「思想不正」,「有交付感化之必要」,引用《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聲請交付感化。然而,從裁定書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4)審聲字第0139號內容可以推知,批評當局貪污腐敗,以及唱衰中美協防條約,才是當事人獲罪真正原因。 1956年2月8日移送生產教育實驗所感訓,1959年3月7日結訓獲釋,1979年4月8日辭世,得年60歲。 2000年蔣齊平後人具狀向法院訴請冤獄賠償。訴狀指出,蔣齊平受感化教育執行前,以及交付感化教育執行後,總共遭違法羈押長達287天。臺北地方法院刑庭審理後認定,感化教育執行後受羈押28日屬違法,應賠償14萬元。家屬不服聲請覆議,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撤銷原決定,287天冤獄賠償成立。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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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泛亞出版社社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聲字第0139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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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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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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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