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文漳

江文漳(1950-),臺灣高雄人。 依(60)法審字第02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憲兵訓練中心第九連學兵,其於營區晚會散場後,高呼「我們要擁護毛澤東」、「這樣好像人民公社」等語。1970年7月2日被羈押。1971年經憲兵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72年奉總統代電核定減處有期徒刑3年6月。1974年1月1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於憲訓中心營區晚會散場後,高呼口號「我們要擁護毛澤東」等言詞,無非其內心之宣洩,並非以演講之方式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憲兵訓練中心學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法審字第0020號
    •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