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開閅

蔡開閅(1927-),臺灣高雄人。 依(50)警審特字第3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經葉江水吸收加入匪黨。1961年5月9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6年5月8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梁李溪等2人參加叛亂組織等情,係依其與梁君等2人之自白及他案被告葉呈祥、葉江水之證詞。惟審理中其等否認有參加行為並有刑求抗辯,證人亦否認有吸收行為,因此難認其與梁等2人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3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