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開閅
- 蔡開閅 男 1927年出生 臺灣 高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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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蔡開閅(1927-),臺灣高雄人。
依(50)警審特字第3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經葉江水吸收加入匪黨。1961年5月9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6年5月8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梁李溪等2人參加叛亂組織等情,係依其與梁君等2人之自白及他案被告葉呈祥、葉江水之證詞。惟審理中其等否認有參加行為並有刑求抗辯,證人亦否認有吸收行為,因此難認其與梁等2人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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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3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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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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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