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朝亮

蔡朝亮(1922-1995),臺灣臺中人。 依(64)諫判字第26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任職空軍航空發展中心雇員期間,在李連鎮家中,向胡簡月娥等人發表:「電視上所播映安東尼奧拍攝之中國影片是假的,是故意拍大陸上不好的地方宣傳,欺騙老百姓,其實大陸上人民生活都是很好的。」、「共產黨所實施之公審制度是最好的政策」等媚匪言論。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1975年9月2日交付感化。1978年7月29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以其發表「共產黨所實施之公審制度是最好的政策」等利匪言論應予交付感化之必要,屬思想言論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4年
    • 裁判書字號: (64)諫判字第0026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4月2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