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勝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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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勝添 1946年出生 廣東 寶安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蔡勝添(1946-),廣東寶安人。 依(60)初特字第3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立中興大學學生,其僑居馬來西亞柔佛州,曾由陳傳興介紹加入共產黨,來臺後,曾將臺灣社會、治安、教育、人民生活等資料函告陳君,又於就讀省立中興大學時,向同學陳信元等宣揚共匪建設進步,科學發達,並教唱匪偽歌曲等情。1970年7月24日被羈押。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82年7月23日刑期結束,7月24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依其之自白,證人結證及陳傳興信函,賀年片等為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自白之任意性原審未詳予查證,且其教唱匪歌,應屬思想層次問題,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省立中興大學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34號、(60)遵威字第160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