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添樹

蔡添樹(1935-2000),臺灣宜蘭人。 依(61)更字第1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漁民,其與陳文雄共謀潛往匪竊據地區投匪,在宜蘭縣南方澳共同竊取漁船駛往大陸,抵達溫州港口銅頭島附近將船交付匪軍。在溫州接受思想教育,因見大陸同胞衣食不得溫飽,不堪共產主義與「毛澤東語錄」教育而悔恨,乃佯受匪命駕駛原船返臺。1970年8月22日被羈押。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共同將船交付叛徒」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7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共同將船交付叛徒」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75年9月6日脫逃。 其家屬於2000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2月經第2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一)其於1969年9月14日竊取機漁船乙艘,駛往大陸投匪,將船交付匪軍乙節,原判決認係「共謀投匪,媚匪邀功,應成立共同竊盜及將船交付叛徒二罪。惟其間有方法結果關係,應從一重依共同將船交付叛徒罪處斷」。(二)原判決所指「竊船」部分雖無疑義,然「交付」部分,就原案全卷之證據、筆錄觀之,其客觀上是否有交付行為及主觀上之交付意思均不明確,原判決對此部分之認定,故認非有實據。(三)就當時之時空背景而論,原判決之認定尚無可議,且其亦有部分犯罪行為,此與全無犯罪行為之情形自有不同。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1年
    • 裁判書字號: (61)更字第10號、(61)秤理字第3645號
    • 判決主文: 共同將船交付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無期徒刑,經減處為有期徒刑15年,1975年脫逃,執行有期徒刑5年1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