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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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彥(1915-),浙江諸暨人。 依(62)葳孝字第87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漁業局第四組薦任一級組長,曾在匪竊據地區浙江杭州,參加匪偽經營之泰生貿易公司,充任業務主任等職,後轉道定海來臺,未向政府辦理表白登記。1972年11月8日被羈押。197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1976年3月7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以其之自白及證人壽賢廷等人之證詞為論罪之基礎,惟其於審理中辯稱為生計問題始進入泰生貿易公司,並無犯罪之意。然審理中對於其請求調查該公司之屬性,也未詳加予調查,僅以壽賢廷等人之證詞即斷定該公司為匪偽組織,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之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7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漁業局荐任一級組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32號、(62)葳孝字第87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4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