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餘

朱餘(1924-2001),湖南汝城人。 依(60)裁化字第5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臺灣造船公司九等八級氣焊技工,其曾在基隆市臺灣造船公司廁所牆壁上書寫「毛澤東世界霸王」、「老百姓受苦,蔣○○該死」及「蔣○○害百姓」等文字。1970年8月10日被羈押。197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70年9月18日交付感化。1973年9月17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1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1月經第2屆第2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朱餘於廁所牆壁上書寫「毛澤東世界霸王」、「老百姓受苦,蔣○○該死」,暨「蔣○○害百姓」等語,而予以感化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造船公司氣焊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裁化字第5號、(59)勁需字第5193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1月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