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長來

  • 蔡長來 1921年出生 臺灣省 臺南市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蔡長來(1921-1997),臺灣臺南人。 依(42)審三字第11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公路局職員,其由陳焰樹介入共匪組織,受陳焰樹教育。1953年4月29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3年4月28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僅依其於保密局之供認及自首分子陳焰樹結證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公路局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11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